
“高利息、低門檻、零風險......”
面對這么多的誘惑你是否心動過?
小心!
這些都是非法集資的“障眼法”!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看一起
發(fā)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
先來科普一下
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jù)《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案例一:被告人張某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被告人張某玉通過朋友與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老媽樂公司”)山西總代取得聯(lián)系,向山西總代申請在河曲成立老媽樂分店,經同意后被告人張某玉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了老媽樂河曲分店(先后名稱為“河曲縣老媽樂健康食品店、河曲縣美樂福生活用品購物店”,經營保健食品、保健器材、預包裝食品、日用品、家用電器、化妝品、足療機),開始向社會發(fā)放宣傳資料、謊稱以聽健康講座可免費領取雞蛋、掛面的形式,拉攏中老年人進店,而后公開宣傳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商城會員消費返現(xiàn)模式,吸引中老年人投資購買會員級別,稱:“投資人只要繳納最低1280元即可成為會員,享受公司每天的返本及收益,半年內回本,會員級別越高返利越多,并可以換取不等的禮品券兌換禮品、還可以免費旅游(會員級別從低到高并依次可獲得的返利分別是銀卡1280元,最高累計返現(xiàn)2000元;金卡6400元,最高累計返現(xiàn)15120元;鉆卡12800元,最高累計返現(xiàn)31520元;白金19200元,最高累計返現(xiàn)47920元;翡翠25600元,最高累計返現(xiàn)64320元)” ,被告人張某玉在任河曲店長、經理,從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9月15日,未經金融部門依法批準,非法吸收會員投資金,每日扣除會員返現(xiàn),轉入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總計金額為11319864元,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張某玉轉回返利款6898884元。
2017年5月,被告人張某玉租用朔州市開發(fā)區(qū)朔運公司物流配件樓,成立朔州市開發(fā)區(qū)老媽樂生活購物店,于2017年10月份申請注銷該店。期間,張某玉擔任經理,以與上述河曲老媽樂店同樣的經營方式吸引他人投資購買會員級別,所收取的投資款轉入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912880元,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返利款399472元。
2017年9月15日,9月18日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先后停止了對河曲、朔州兩地的投資人員返利,資金鏈斷裂,被告人張某玉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給投資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截止案發(fā)84名報案人購買會員級別共計投入12562894元,尚有約5283582元未返還。2017年9月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未能正常返現(xiàn),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人張某玉轉來最后一筆返現(xiàn)款,后停止會員返利,投資人多次要求張某玉返還本金,張某玉以多種理由推脫,于2017年11月離開河曲。在此期間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9日,張某玉繼續(xù)以投資老媽樂商城購物會員級別可以提供免費臺灣旅游進行宣傳,吸引10名投資人再次投單購買會員級別,投資金額共計418801元,張某玉將所收取的418801元投資款自己占有。
河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玉在擔任老媽樂河曲分店負責人經營期間,采取向社會發(fā)送宣傳傳單、免費送雞蛋、掛面等生活用品吸引中老年人進店理療、聽課的方式,公開宣傳推廣購買老媽樂商城會員,并承諾在半年內返本付息,且承諾購買級別越高返利越多,還可獲得免費旅游、購物禮品券的方式,誘騙中老年人投資,非法向67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11460814元,截止案發(fā)尚有4505210元未返還;以上述同樣方式成立朔州市開發(fā)區(qū)老媽樂生活購物店誘騙他人投資,非法向17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1102080元,截止案發(fā)尚有778372元未返還。被告人張某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62894元人民幣,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28358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張某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沈陽總公司已停止返利,繼續(xù)謊稱進行投單可提供免費旅游騙取被害人進行投資,而后將所收取的418801元投資款未上交,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法官說法
廣大群眾應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摒棄貪小便宜的心理,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無論犯罪分子非法集資的手段如何變化,花樣如何翻新,以"高回報進行誘惑"的實質沒有變化,廣大群眾對高額返利、快速致富等項目要保持警惕,及時向有關部門核實真假,避免跌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案例二: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2年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開展消費新業(yè)態(tài)等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高某華(另案處理)。2015年8月易商通公司未經金融部門批準推出并實施投資“新業(yè)態(tài)”模式和“本地電商”模式面向社會公開吸納群眾成為一級、二級代理團購訂單中心,大肆宣傳欺騙不特定社會人員加入成為會員,非法吸收會員投資款。投資具體模式分為二種,一是“新業(yè)態(tài)”會員形式,以投資5000元為一單,可獲商城消費積分5000分,用于購買“易訂商城”中的商品(商品價格遠高于市場價格),同時獲得10000元等值貨品放在商城寄賣(會員自己無權指定寄賣商品),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會員返利,10個月后會員可以連本帶息回款8000元;二是“本地電商”會員形式,以投資1000元為一單,可獲商城消費積分1000分,用于購買“易訂商城”中的商品,同時獲得2000元等值貨品放在商城寄賣,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會員返利,10個月后會員可以連本帶息回款1200元,會員發(fā)展新會員會獲得投資額一定比例的推薦獎,發(fā)展下線的業(yè)績達到一定數(shù)額可提升級別成為代理。兩種會員形式均沒有盈利點,其所謂的高額盈利就是用后面會員投資的錢給前面會員返利,由于后期吸納會員數(shù)量衰減,用于返利支付給會員的資金缺口越來越大,導致崩盤。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經一級代理張某某介紹成為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于2017年5月承租店面開始宣傳、經營易商通項目,于2017年6月在河曲縣成立河曲縣易商通百貨商城,后經小微企業(yè)對接合同成為“新業(yè)態(tài)”項目、“本地電商”項目的二級代理吸納會員投資,發(fā)展會員可以獲得會員投資額5%或7%的推薦費,二級代理身份還可獲得會員投資額3%的管理費。被告人王某采取店面宣傳、建立微信群、人人推薦等方式向社會大肆公開宣傳“易商通”網(wǎng)購平臺的“新業(yè)態(tài)”和“本地電商”投資模式,共發(fā)展128名會員,非法吸收資金8193000元,非法獲取管理費268625元,推薦費447330元。
河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以銷售商品為目的,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以寄售回款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向120多人非法吸收存款8193000元人民幣,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擾亂金融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非法集資形式花樣翻新、手段隱蔽、欺騙性強、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引誘公眾參與,騙取公眾錢財。河曲法院提醒廣大社會公眾,應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在投資過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識,依法循正規(guī)渠道投資,量力而行適度投資。碰到所謂的“高息理財”應保持警惕,及時向有關部門核實真假,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