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中院靈活運用調解機制,僅用半個小時就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雙方放下心中執(zhí)念,理性看待糾紛,避免矛盾進一步惡化,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的雙贏效果,生動詮釋了司法為民的溫情與效率。
“我辛苦工作了五個月,公司不能這么過河拆橋,我要拿到我應得的薪水?!?/p>
“老板跑路了,我們也沒辦法,有本事你找他去。”
小王(化名)被原平某公司招聘入職,工作崗位為財務統(tǒng)計,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三個月后,該公司留守部分人員,其他人員季節(jié)性休假一個月,并規(guī)定了統(tǒng)一到崗時間,休假前該公司向員工發(fā)放了部分工資。休假結束后,小王與該公司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僅支付了小王一個月的工資,小王對此非常不滿,雙方爭執(zhí)不休。后小王向原平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原平某公司不服裁定,向原平法院提起訴訟。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王與原平某公司口頭約定了勞動報酬、試用期、工作內容等,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jīng)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故判決原平某公司支付小王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14321元。原平某公司不服判決,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訴。
案件受理之初,雙方因勞動權益問題各持己見,情緒激動,空氣中彌漫著濃濃的火藥味。承辦法官聶瑞婷深知,簡單地判決或許能結案,但難以真正化解矛盾。于是,便啟動了調解程序。
“你們公司沒有和小王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一審判決支付兩倍工資差額,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一個懲戒和教訓。企業(yè)經(jīng)營講究的是合規(guī)合法和誠信,不然怎么能得到員工和客戶的信任!”
法庭內,聶瑞婷化身 “解鈴人”,從法律依據(jù)、人情事理等多個角度循循善誘,逐步消融雙方心中的堅冰,引導他們放下執(zhí)念,理性看待糾紛。
“我們老板已經(jīng)跑路了,公司的資金也已經(jīng)凍結。但法官說得對,公司還得走下去,我們也得講誠信,之所以上訴,是想給公司一個交代。我愿意替公司支付這筆錢,大家各退一步,以和為貴?!?/p>
“我理解公司的難處,只是想維護自身權益,并非咄咄逼人,一年多了,因為打官司來回跑。工作也沒找下,身體也受影響,能早點結束最好了?!?/p>
......
隨著調解的深入,原本緊繃的氣氛逐漸緩和,雙方開始冷靜思考,半小時后,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平某公司員工代公司支付了工資差額并當場履行。這場高效調解,不僅切實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激化,真正實現(xiàn)了 “案結事了人和” 的雙贏局面。至此,這起勞動爭議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提醒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工時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產(chǎn)生糾紛,非但不能否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需另行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要規(guī)范用工,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莫因心存僥幸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同時,勞動者也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如遇到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應及時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尋求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無論勞動合同是否已簽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名冊需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用工起始時間等關鍵信息。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