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對工期的影響
此次疫情的影響是全局性的,涵蓋社會各個行業(yè),建設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工程配件等必要生產資料也極有可能出現(xiàn)階段性短缺。因此,建筑行業(yè)出現(xiàn)普遍性的工期延誤基本已成定局。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工期延誤的不可抗力因素
此次新冠疫情中,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疫情引發(fā)的合同糾紛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而山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期間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動》通知中直接將本次疫情定義為不可抗力,但該認定不能被人民法院直接引用為裁判依據(jù)。鑒于此次疫情與2003年非典疫情類似,所以非典疫情期間的司法實踐對我們也有極高的參照價值。2003年6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已失效,下稱《通知》)?!锻ㄖ芬?guī)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贝颂幩缘摹逗贤ā穬蓷l規(guī)定正是對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不僅如此。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三亞民一終字第79號案中也實際認定了非典疫情對工期延誤構成不可抗力因素。
據(jù)此,施工單位可要求免除延誤工期的法律責任或要求順延工期。但需特別注意的是,處理本次新冠疫情發(fā)生后出現(xiàn)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jù)當事人的實際簽訂、履行情況、受疫情影響程度、影響持續(xù)時間等因素綜合考量,防止出現(xiàn)以不可抗力為借口逃避合同義務的情形出現(xiàn)。
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損失的責任分擔
實踐中,停工損失一般指實際支出的直接損失,如看守人員工資,特殊設備管理費等。因疫情原因導致的停工損失如何分擔?首先,參照《合同法》基本原則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2362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關于非典期間停工損失的認定:當事人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倘若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下停工損失費用的責任分擔,又該如何處理?以住建部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稱《示范文本》)為例,雖《示范文本》中對于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約定,但對于停工損失《示范文本》也只是要求合理分擔,未明確約定分擔比例。我們認為,如施工單位與發(fā)包人未在合同中約定停工費用的分擔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照公平原則認定,認定時結合施工單位利潤率、施工單位虧損金額、發(fā)包人的利潤情況、發(fā)包人的損失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因疫情停工,施工單位的相關責任
根據(jù)《合同法》第118條的規(guī)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施工單位作為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通知發(fā)包人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關于延期復工、停止開工的文件;主要原材料、配件等不能及時供應的證明;勞動人員無法正常返工的情況說明等。
同時,施工單位有責任及時采取止損措施,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可抗力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均應及時采取避免和減少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措施,否則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施工單位還有責任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進一步延誤。
當前,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階段。我們建議,在疫情面前,施工單位、發(fā)包單位應加強內部防控和項目管理,及時關注政府部門出臺的各項應對措施和扶持政策,盡量減少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為恢復正常施工生產秩序做充分準備。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 辛瑞 梁家琿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