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fā)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